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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催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杭州春天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国锦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春天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催字第193号申请人杭州春��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锦。申请人杭州春天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信银行杭州江东支行于2012年11月8日签发的编码为3020005321091504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中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古缇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背书人杭州古缇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春天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春天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周迪明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