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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邓某甲。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甲因下落不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而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2005年在西安打工期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5月16日生一女儿,取名李某乙。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份被告把女儿留在原告父母处,双方一同去天津打工。2010年5月份,被告有外遇,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回心转意未果,被告并于同年10月份离开出租屋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邓某甲未出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西安打工期间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8年5月16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闹矛盾,2010年3月份原、被告外出打工,同年10月份原、被告再次闹矛盾后,被告离开原告,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儿。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本院依法调查被告父亲邓某乙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吵闹致夫妻关系不睦后,被告于2010年10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现原告离意坚决,依法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双方所生女孩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邓某甲离婚;二、双方所生女孩李某乙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冀 明审判员 王亚锋审判员 陈英良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锋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