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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裁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裁字第10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晓荣,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裁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侯晓荣,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沙滩镇福鑫路****号。被执行人:李红梅,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灵川县灵川镇双洲村委新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晓荣与被执行人李红梅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民立前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将灵川县八里街“聚福苑”小区7栋2单元5层501号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侯晓荣的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红梅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为此向灵川县房屋管理局灵川县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法做出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予申请执行人侯晓荣将灵川县八里街“聚福苑”小区7栋2单元5层501号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至申请执行人侯晓荣名下,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3日作出的(2012)灵民立前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黎爱志代理审判员  赵桂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艳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