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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何剑与傅涛、李腾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剑,傅涛,李腾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153号原告:何剑。被告:傅涛。被告:李腾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剑诉被告傅涛、李腾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剑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剑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84元,减半收取11692元,由原告何剑负担。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