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志刚、孙瑞不服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孙瑞,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滑行初字第17号原告李志刚,男,成年。原告孙瑞,女,成年。被告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宋保元,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孙瑞不服被告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孙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刚、孙瑞负担。审判长 杜建忠审判员 吕万众审判员 耿振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