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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字第00527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坤附:(2013)泉民一初字第0052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