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任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武强县人。委托代理人高书波,武强县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女,汉族,武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