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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法行非诉审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邯郸市丛台区环境保护局与大名郭八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邯郸市丛台区环境保护局,大名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丛法行非诉审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环境保护局,地址:丛台路150号。法定代表人王慧明,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红舜。被申请执行人大名郭八。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机关于2013年3月6日作出的丛环监费(2013)第0000466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现并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现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提执行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环境保护局所申请执行的丛环监费(2013)第0000466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不予受理。审判长 :袁晓军审判员 :王建永审判员 :李素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