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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叠执字第30号陈健宁申请执行桂林市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宁,桂林市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陈健宁。被执行人:桂林市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抗战路50号。法定代表人:韦乃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健宁申请执行桂林市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