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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龙堂信用社与赵春平、任玉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龙堂信用社,赵春平,任玉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龙堂信用社。委托代理人郑金英。被告赵春平。被告任玉芬。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龙堂信用社与被告赵春平、任玉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龙堂信用社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龙堂信用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龙堂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龙堂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审 判 员  王仲雷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晓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