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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马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马学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2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负责人:肖万满。委托代理人:周华章,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学忠,男,回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宁夏吴忠市同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诉被告马学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传岳人民陪审员  曾 红人民陪审员  程志雄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志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