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邵卫国与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洪纪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卫国,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洪纪明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767号原告:邵卫国。委托代理人:章志强。被告: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虞伟庆。委托代理人:欧洋洪。委托代理人:何正祥。被告:洪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卫国诉被告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洪纪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卫国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洪纪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卫国撤回对被告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洪纪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