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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黄桂菊、肖森武等与赖昇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菊,肖森武,李仙菊,肖攀,肖丹,赖昇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黄桂菊。原告肖森武。原告李仙菊。原告肖攀。原告肖丹。五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杨维彬。五原告之委托代理人余冲,男,1990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告赖昇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地税大楼底楼。负责人余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菊、肖森武、李仙菊、肖攀、肖丹诉被告赖昇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桂菊、肖森武、李仙菊、肖攀、肖丹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桂菊、肖森武、李仙菊、肖攀、肖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桂菊、肖森武、李仙菊、肖攀、肖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桂菊、肖森武、李仙菊、肖攀、肖丹负担。审判员 唐 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文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