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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中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付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中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付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439号原告吉林市中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中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郝雪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秉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付华,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中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付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中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中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中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吉林市中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曹彦英助理审判员  孙兴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