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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红利纺织品经营部、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红利纺织品经营部,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催字第19号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红利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辕门桥2幢217室。代表人:王以华,经理。申报人: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尉华,经理。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红利纺织品经营部因遗失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17日、票据号码3130005126037317、票据出票人象山南方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象山海阳食品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绍兴市越城区红利纺织品经营部、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红利纺织品经营部承担。审 判 员 陈雅玲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