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杭知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胡慧女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68号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法龙。委托代理人:徐安、崔子昂。被告:胡慧女。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慧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本案的诉讼标的从人民币160000元变更至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2013年5月8日,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人民陪审员 廖 静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