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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余海英与蒋信义、柯素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海英,蒋信义,柯素琴,蒋长云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112号原告:余海英。委托代理人:朱永华、周耀斌。被告:蒋信义。被告:柯素琴。第三人:蒋长云。两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成森。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英与被告蒋信义、柯素琴、第三人蒋长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余海英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海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海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晓锋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哲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