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康英海与王功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英海,王功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254号原告康英海。被告王功成。原告康英海诉被告王功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英海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英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英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英海承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康英海。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