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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仲撤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也要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光月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也要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光月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仲撤字第28号申请人:杭州也要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丹。委托代理人:张奕。被申请人:汪光月。申请人杭州也要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也要买公司)申请撤销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西劳仲案字(2013)第70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西劳仲案字(2013)第70号仲裁裁决书,现也要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其理由如下:一、原仲裁过程中,汪光月隐瞒了其曾与也要买公司签订了《关于使用公司自用电脑抵偿工资欠款的协议》,并已取走一台折价1500元的电脑的事实。二、汪光月海隐瞒了其曾收到也要买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曾将2100元转入其账户作为社保用途的事实。实际上也要买公司已经支付了汪光月3600元工资,但仲裁庭不知这些事实而裁决也要买公司偿还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月25日期间全部工资。由于汪光月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向本院申请撤销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仲案字(2013)第70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汪光月辩称:其并未签订《关于使用公司自用电脑抵偿工资欠款的协议》。确实取走的价值1500元的电脑,但是其工作了一年零四个月,在仲裁是其只申请了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已经把1500元钱抵扣了。关于社保的问题,病假回来发现公司未给其缴纳三个月的社保,当时仲裁人员已经在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同意给我补交。仲裁的时候,社保的问题我也提出来了,由于杭州也要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出庭,仲裁未同意。请求驳回也要买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诉讼费用由也要买公司承担。也要买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关于使用公司自用电脑抵偿工资欠款的协议》一份与汪光月签字领取价值1500元电脑的字条一张,拟证明汪光月已经领取了1500元的电脑,应从汪光月工资欠款中扣除。2、网上银行转账凭证(付款通知)一份,拟证明也要买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向汪光月账户转入21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材料经出示,汪光月发表意见称:1、其没有签过《关于使用公司自用电脑抵偿工资欠款的协议》,该协议与其无关。字条是真的,但是其手上没有字条,故无法提供给仲裁庭,电脑其确实拿了,但是1500元已经在其少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中抵扣了。2、证据2是真实的,但是这是由于也要买公司从2012年10月就欠交社保,2013年1月其出院回来,找公司法人协商,当时仲裁人员也在场的。让我们自己协商,公司同意给一定的社保补偿。住院期间无法使用医保,后期看病也无法用社保,就是因为公司未缴纳三个月的社保,自己的损失很大,这笔钱与仲裁的事项无关。本院经审核认为:《关于使用公司自用电脑抵偿工资欠款的协议》上并无汪光月的签字,与本案无关。也要买公司未举证证明汪光月持有该字条,故汪光月无法提供给原仲裁庭的抗辩理由成立。网上银行转账凭证上注明是社保的款项,故与仲裁裁决的事项无关。本院认为,也要买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汪光月在仲裁裁决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其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也要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仲案字(2013)第7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杭州也要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依法不得上诉。审判长  胡宇审判员  陈艳审判员  王宓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