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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鲁柯金与李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柯金,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288-3号申请执行人鲁柯金,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强,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镜执字第28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强在徽商银行芜湖九华山路支行的存款帐户。现因被执行人李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强在徽商银行芜湖九华山路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后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