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自珍与被告李青环、赵晓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珍,李青环,赵晓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727号原告:陈自珍,女,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青环,女,59岁,汉族。被告:赵晓波(赵波),男,29岁,汉族,系李青环之子。原告陈自珍与被告李青环、赵晓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自珍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自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自珍负担。审判员 XX甫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利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