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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自珍与被告李青环、赵晓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珍,李青环,赵晓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727号原告:陈自珍,女,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青环,女,59岁,汉族。被告:赵晓波(赵波),男,29岁,汉族,系李青环之子。原告陈自珍与被告李青环、赵晓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自珍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自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自珍负担。审判员  XX甫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利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