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龙;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栖执字第11-8号 申请执行人李龙。 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32467-2,所在地址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黄新萍,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黄海燕,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怡海翠庭****。身份证号为3403231975********。 担保人黄新虎,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烟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内**证号为340323197303150059。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栖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黄海燕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号、25××41号、253542号、土地证号是烟国用(2009)第518**的房产,担保人黄新虎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号、25××44号、25××45号,土土地证号是烟国用(2009)第518**房产为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8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黄海燕、黄新虎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号、25××41号、253542号、25××43号、25××44号、25××45号、土地土地证号是烟国用(2009)第51883号、518**产; 二、担保人黄海燕、黄新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担保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担保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的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担保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波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