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建勇、杨小玲不服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勇,杨小玲,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滑行初字第21号原告吴建勇,男,1974年1月9日生。原告杨小玲,女,1975年5月10日生。被告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宋保元,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勇、杨小玲不服被告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勇、杨小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建勇、杨小玲负担。审判长 杜建忠审判员 吕万众审判员 耿振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