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巡初字第0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XX与徐建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147号原告王某。原告委托代理人方光快。被告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书英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光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8月份,原、被告在深圳打工相识,××××年××月××日在海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建立不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告多次轻生,造成双方分居,现已经分居一年多,已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双方没有生育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徐某未到庭,其于庭审前向本院寄送关于离婚意见的书面材料一份。内容为:“离婚协议书徐某、男、1982年2月6日出生、王某、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本人徐某与王某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双方自愿离,达成协议。双方无子女抚养,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及债务。协议人徐某2013.5.2”。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致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在其向法院寄送的书面材料中表示同意离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离婚意见书中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马书英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庆附:上诉须知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