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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夏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629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夏某某,女,1986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12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孩子2012年8月至12月的抚养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6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