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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94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于某,男,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严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