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汤继刚诉宋春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继刚,宋春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382号原告汤继刚,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宋春忠,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继刚与被告宋春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继刚于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继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汤继刚负担。审判员 王文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季会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