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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汤继刚诉宋春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继刚,宋春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382号原告汤继刚,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宋春忠,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继刚与被告宋春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继刚于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继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汤继刚负担。审判员  王文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季会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