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萍与唐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萍,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萍,女,1965年3月3日生,汉族,吉林市颐龙包装有限公司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武汉路141-1-14号。委托代理人:杨志山,吉林市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勇,男,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吉林石化燃料厂退养人员,住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扬州社区新*栋**号。法定代理人:赵玉清(系唐勇母亲),女,1938年5月30日生,汉族,吉化医院退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栋*楼**号。上诉人张萍因与被上诉人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萍以对涉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张萍在二审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萍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800.00元,由上诉人张萍承担90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福柱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