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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重庆粮食集团彭水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智能物业管理分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粮食集团彭水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智能物业管理分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015号原告重庆粮食集团彭水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智能物业管理分公司。地址: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滨江新城C区1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9929304-5。负责人王世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应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0年9月5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原告重庆粮食集团彭水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智能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智能物业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文元兴负责案件的审理。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重庆粮食集团彭水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智能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粮食集团彭水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智能物业管理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粮食集团彭水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智能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粮食集团彭水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智能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元兴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栋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