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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姚镇微与广州市创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与湛江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海口国贸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镇微,广州市创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湛江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海口国贸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142号原告姚镇微。被告广州市创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代表人钟国轩,经理。被告湛江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海口国贸分公司。代表人何向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镇微与被告广州市创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被告湛江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海口国贸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镇微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镇微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镇微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姚镇微负担。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