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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40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对高玉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左录撤回对被告高玉萍的起诉。审判员 王 驰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婧东-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