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会玲与被告清丰县中创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玲,清丰县中创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34号原告:张会玲,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丰县中创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黄河路中段。法人代表人:宋占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社姣,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张会玲与被告清丰县中创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会玲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张会玲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史建兵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利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