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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士乐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