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士乐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