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欣达汇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容亮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欣达汇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容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深圳市欣达汇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艺行。委托代理人黄定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容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福清。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受理了原告深圳市欣达汇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容亮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需缴纳诉讼费人民币3,610元,原告未在指定的七天内缴费。本院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欣达汇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