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民初字第35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管延文与于钦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延文,于钦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民初字第3574号原告管延文,男,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委托代理人XX,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潘波,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钦成,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原告管延文与被告于欣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管延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付增光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振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