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施荣昌与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荣昌,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418号原告:施荣昌。被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裘豪。原告施荣昌为与被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3年5月3日向原告施荣昌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施荣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权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