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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爱芳与被告王文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芳,王文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72号原告杨爱芳,女,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辉,男,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芳与被告王文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芳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爱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爱芳承担。审 判 长  江文海审 判 员  杨彦花代理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