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商终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如坤与黄伟丰、陈铁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伟丰,陈铁芳,陈如坤,浙江伟丰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丰。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铁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如坤。原审被告浙江伟丰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丰。上诉人黄伟丰、陈铁芳与被上诉人陈如坤、原审被告浙江伟丰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伟丰、陈铁芳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张 云代理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