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华敬与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张家村村民委员会、张壮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敬,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张家村村民委员会,张壮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荣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张华敬,居民。法定代理人张华麟,男,194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张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张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华基,主任。被告张壮伟,居民。原告张华敬与被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张家村村民委员会、张壮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珊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敬之法定代理人张华麟与被告张壮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张家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华敬诉称,我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张壮伟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了我的房屋,被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张家村村民委员会在没有认真调查的基础上使被告张壮伟取得了我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手续。经荣成市人民法院(2010)荣民初字第817号及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威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张家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被告张壮伟辩称,我进行正常的房屋买卖交易,正常地办理过户手续,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要继续就房屋买卖纠纷与原告进行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张壮伟均系被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张家村村民。2010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张壮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现有张华敬房屋6间自愿卖给张壮伟,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房款叁万元整,住所由张壮伟提供住到老为止。房屋所有权归张壮伟所有。张华敬必须还清村委所有的欠款使张壮伟买房手续能够办理,房款在办完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同年9月6日,该房屋过户至被告张壮伟名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荣集用(2010)字第13090006号,使用权���积306.3平方米。2011年,经本院(2011)荣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宣告张华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张华麟为张华敬的监护人。同年,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本院,请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1年9月16日,经本院(2010)荣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与被告张壮伟签订的买卖位于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张家村的房屋[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荣集(91)字第13090404号、现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荣集用(2010)字第13090006号]合同无效。后被告张壮伟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8月31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威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原、被告因房屋过户事宜协商不成,遂成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2010)荣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2012)威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自与被告张壮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本院及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为无效,相关法律文书已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张壮伟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现合同无效,原告主张被告张壮伟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造成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原告监护人及被告张壮伟均有过错,故对再次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结合本案案情,应以原告与被告张壮伟平均分担为宜。原告主张被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张家村村民委员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张家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其行为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壮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张华敬办理位于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张家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荣集用(2010)字第13090006号]的产权过户手续,并支付相关产权过户费用的50%。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壮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珊珊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