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代学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49号原告刘海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洪年,男,农民,系原告刘海军父亲。被告代学军,男,汉族,农民。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安阳市文峰区解放路68号相州宾馆2号楼2-3层。负责人杨子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强、牛献,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军诉被告代学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军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海军以需重新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代学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5元,由原告刘海军负担。审判员 贾长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