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赵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仵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赵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史某某,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鹿泉市获鹿镇。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鹿泉市某某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仵某某,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某某市某某区大郭镇。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某某市桥西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史某某诉被告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13日,原告和敦某某、张某某,还有另外一个大工(不知姓名),在某村劳务市场由被告将四人以每人每天100元雇佣到某村村南的建筑工地拆盒子板。在劳动过程中,原告从4米高的架子上摔下来。2012年3月13日原告被120送往河北医大三院,入院后原告花去了巨额的医疗费用,被告至今一分钱也没有支付,现原告已出院回家休养,至今尚未完全恢复,仍在复查治疗当中。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均无结果,由于此次事故已经给原告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约45214.63元,原告已无钱进行后续的治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45214.6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不认识,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起诉的事实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3日晨,原告史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区贾村劳务市场等活时,被被告仵某某雇佣到贾村村南的建筑工地拆合子板,同时被雇用的还有敦某某、张某某,及另外一名工人,当时口头约定每人日工资100元。原告在撬合子板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失去重心,从4米左右高的架子上摔下来致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河北医大三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左骨骨干骨折,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31485.43元(已扣除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护理。被告仵某某否认与原告有雇用关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申请证人敦某某、张某某出庭为其作证并提供了现场照片。被告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又查,在干活过程中,被告提示了原告等人注意安全,但未给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再查,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8292元。河北省上一度建筑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8289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雇用其干活,有证人敦某某、张某某为其出庭作证,本院予以认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为被告干活过程中受伤,未注意自身安全,被告未给原告提供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双方均有过错,被告对原告产生各项损失承担80%责任较妥。对于原告主张花费医疗费31485.43元,有病历、医疗费票据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承担25188.34元(31485.43元×80%)。对于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本院支持560元(50元×14天×80%)。对于原告主张营养费700元,本院支持560元。对于原告主张护理费1387元(36166元÷365天×14天),本院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701.61元(18282元÷365天×14天×80%)。对于原告主张交通费,因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误工费9000元(100元×90天),因原告系靠打零工为业,无固定收入,故对其主张按100元/天计算不予支持。本院参照河北省上一度建筑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被告应赔偿其误工费5580元(28289元÷365天×90天×80%)。对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未评定伤残等级,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史某某医疗费2518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560元、护理费701.61元、误工费5580元,共计32589.9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某负担130元,被告仵某某负担3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