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徐远方与欧阳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远方,欧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徐远方。委托代理人张华。被执行人欧阳���。本院在执行徐远方与欧阳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欧阳超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徐远方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待被执行人欧阳超出现或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3)石执字第00067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出现或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金述林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