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兰商初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与吴中义、刘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吴中义,刘霞,刘成振,王开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兰商初字第4021号原告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195号。法定代表人房英祥,经理。被告吴中义,居民。被告刘霞,居民。被告刘成振,居民。被告王开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义、刘霞、刘成振、王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842元,诉讼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宁人民陪审员  李瑞国人民陪审员  密士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