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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徐浩杰与吴红星、郭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浩杰,吴红星,郭槐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425号原告:徐浩杰。委托代理人:徐建新、郭军勇。被告:吴红星。被告:郭槐良。原告徐浩杰为与被告吴红星、郭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原告徐浩杰起诉要求被告吴红星归还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1年11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被告郭槐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审理认为,被告吴红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诸暨市公安局于2012年6月5日立案侦查,故本案已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浩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楼 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