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一终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袁学峰与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袁学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春,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学峰,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功,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西演艺传媒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00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皖西演艺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春,被上诉人袁学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袁学峰诉称:其从2002年起开始租赁原皖西大戏院冷库从事仓储销售至2011年7月。2010年,原皖西大戏院、皖西庐剧团改制成立皖西演艺传媒公司,皖西演艺传媒公司承继为冷库的业主。2011年5月,因原皖西大戏院地块拆迁,皖西演艺传媒公司要求与其解除合同,但双方未就合同解除及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皖西演艺传媒公司于2011年7月12日在未告知其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向其供电。时值酷暑高温,皖西演艺传媒公司的停电行为导致其冷库内价值10万元的冷冻货物腐坏,损坏价值为116584.6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皖西演艺传媒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16584.6元;2、皖西演艺传媒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皖西演艺传媒公司辩称:一、袁学峰财物损失系其不履行搬迁义务所致,应由其自担其责。袁学峰系本公司承租户,双方的租赁关系从2002年延续至2009年。2009年12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权利义务终止。2011年5月5日,本公司统一制作并发布公告,向皖西大剧院地块所有承租户发布终止合同通知书,要求租赁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腾出房屋并申请公证处予以证据保全。在此之前到2011年7月份约一年半时间,本公司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向包括袁学峰在内的所有承租户明确告知,应当及时返还房屋,但袁学峰置之不理,一直无故占用本公司房屋。二、本公司尽到了合理通知义务,该损失系袁学峰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袁学峰与原皖西大戏院自2002年始陆续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大戏院冷库经营。2009年元月签订最后一份冷库经营协议,约定租赁皖西大戏院冷库及冷库前仓库一间和冷库旁车库,租赁期自2009年元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袁学峰继续使用冷库,皖西大戏院没有提出异议。2010年8月,皖西庐剧团、皖西大戏院转企改制整合,组建成皖西演艺传媒公司。原皖西大戏院资产及债权债务均由皖西演艺传媒公司承继。袁学峰租赁皖西演艺传媒公司冷库至2011年5月。同年5月5日,皖西演艺传媒公司向袁学峰下达终止合同通知书,以皖西演艺传媒公司租赁的冷库等房已被政府纳入拆迁改造范围为由,终止与袁学峰的租赁关系,并限期15日腾房交齐欠租,否则,依法采取法律手段收回房屋。同日,皖西演艺传媒公司向该地块所有承租户张贴了同样内容的公告,并向六安市皋翔公证处申请对送达的《公告》、《终止合同通知书》的过程和内容进行保全公证。2011年5月13日,该公证处以(2011)皖六皋公证字第6122号公证书对皖西演艺传媒公司《公告》、《终止合同通知书》的送达内容予以公证。2011年7月,皖西演艺传媒公司申请断电。时值夏季,袁学峰租赁的冷库内食品毁损。2011年10月21日,皖西演艺传媒公司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袁学峰归还冷库等房屋并支付租金和承包经营费。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2619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皖西演艺传媒公司诉请,其中租金计算至2011年10月。2012年10月8日,袁学峰因与皖西演艺传媒公司就冷库毁损食品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提起诉讼。另查:在审理期间,袁学峰申请对冷库毁损食品价值进行鉴定,由于化损严重,无法清点,经双方同意由鉴定部门对袁学峰提供的食品清单中各种食品的单价进行鉴定,数量将以袁学峰提供的进出库单据记录的数据予以认定。鉴定结论鉴定总价格为113828元。根据袁学峰提供的入库、出库销售原始单据,对比鉴定结论逐一进行核对。经核对鉴定结论附表中第17项思念金牌水饺127袋,查实入库记录为60袋,出库销售记录为50袋,故库存仅能认定10袋,该项予以核减117袋,每袋17.8元,核减价格2082.6元;第19项金牌水饺鸡肉64袋,查实无入库记录,该项损失1139元予以核减;第31项450克规格思念水饺(芹菜)180袋,查实入库记录仅100袋,故库存仅能认定100袋,核减80袋,每袋7元,核减价格560元。综上,共核减3781.6元,认定冷库库存食品损失为110046.4元。原审法院认为:袁学峰与皖西演艺传媒公司之间曾订有书面的冷库租赁经营合同,双方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2009年12月31日最后一份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再续订合同,但袁学峰继续使用冷库,皖西演艺传媒公司亦未提出异议。此时双方的租赁关系属于不定期租赁,皖西演艺传媒公司可随时请求终止租赁关系,在双方协商解决未果情况下,可以诉讼途径解决。皖西演艺传媒公司在下达给袁学峰的终止合同通知书中也提到了以法律手段收回房屋。2011年10月,皖西演艺传媒公司提起租赁纠纷诉讼,要求袁学峰归还租赁房屋并支付至2011年10月的房租等。在这之前,皖西演艺传媒公司虽尽到了合理通知义务,但在纠纷未得到解决,尚未通过法律手段实际收回房屋、租赁关系尚未解除的时候即于2011年7月强行断电,行为失当。由于冷库经营的特殊性,皖西演艺传媒公司的断电行为是造成库存食品毁损的直接原因。而袁学峰明知冷库等房属于拆迁范围,在与皖西演艺传媒公司的冷库经营合同中也约定了遵从规划需求,理应在此时期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却因与皖西演艺传媒公司的租赁纠纷未解决而持放任态度,其对该损失的扩大亦负有相应的责任。袁学峰诉请皖西演艺传媒公司赔偿财产损失的请求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袁学峰冷库物品损失110046.4元的70%,即77032.48元。另30%部分由原告袁学峰自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原告袁学峰负担792元,被告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848元。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上诉提出:1、上诉人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尽到了合理通知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不存在行为失当;2、袁学峰非法强行占用属于国有资产的上诉人房屋,在上诉人合理通知后,仍然不搬出,不采取任何措施,放任损害的扩大,致使自己产生一定损失,且损失本身不是合法利益,应当由其承担一切责任;3、袁学峰冷库物品损失没有原判认定的110046.4元,从通知搬迁到停止供电,袁学峰完全能够积极挽回损失,原判仅凭清单认定损失有失公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袁学峰二审辩称:1、上诉人认为尽到了告知义务,没有过错错误,上诉人即使告知了,也应当先协商,不得采取暴力手段,断水停电,故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其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原审法院对其租赁房屋进行勘查、证据保全、财产评估,经双方同意及鉴定部门同意,采取财务报表及进销货清单计算损失,认定总损失11万余元正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二审庭审期间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申请证人杜某、董某出庭作证,意在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人杜娟向某陈述:其是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职员,受单位指派,通知租用皖西大戏院房屋的所有经营户,说变压器要拆除,到袁学峰家通知了,当时是袁学峰的母亲在家,其只通知过这一次,和另一个同事董某一起去的。证人董敏向某陈述:其是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职员,受单位指派,向租用皖西大戏院房屋的所有经营户每家每户都送了公证书,停电时间向每家每户都通知了。袁学峰质证意见:对证人杜某、董某证言不发表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焦点:1、皖西演艺传媒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2、袁学峰损失的金额。本院认为:皖西演艺传媒公司与袁学峰曾经签订冷库租赁经营合同,双方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2009年12月31日最后一份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再续订合同,但袁学峰继续使用冷库,皖西演艺传媒公司未提出异议,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皖西演艺传媒公司可随时请求终止租赁关系。双方终止租赁关系在协商解决未果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皖西演艺传媒公司于2011年5月向袁学峰下达了《终止合同通知书》,并在承租地块张贴公告,并进行公证,虽然已尽到了合理通知义务,但袁学峰从事冷库经营,皖西演艺传媒公司在申请断电时,应考虑到其经营特殊性。皖西演艺传媒公司申请断电行为是导致袁学峰的冷冻食品损毁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袁学峰在皖西演艺传媒公司下达和公告张贴终止租赁合同通知书后近两个月内,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转移所冷藏的食品,致使其损失扩大,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袁学峰所受损失经鉴定部门鉴定,并经原审法院依法核检,本院予以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唯判决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不当,应予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601号民事判决;二、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袁学峰冷库物品损失110046.4元的50%,即55023.2元。另50%部分由袁学峰自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0元,合计4370元,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袁学峰各负担2185元。本判决系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胜钧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先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