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游宝峰与游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宝峰,游晓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485号原告:游宝峰,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告:游晓杰,男,39岁,汉族,务工,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宝峰诉被告游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宝峰于2013年5月12日以被告游晓杰还清欠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宝峰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宝峰负担。审判员 王怀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新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