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其荣与张宗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其荣,张宗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46号原告孙其荣。被告张宗太,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其荣与被告张宗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孙其荣于2013年5月13日以与被告张宗太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其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其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其荣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