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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其荣与张宗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其荣,张宗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46号原告孙其荣。被告张宗太,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其荣与被告张宗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孙其荣于2013年5月13日以与被告张宗太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其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其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其荣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