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复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彩霞与戴湘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复字第47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王XX。申请执行人戴XX。被执行人苏XX。申请复议人王XX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2013)深福法执外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福田法院查明,戴XX与苏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苏XX未履行,戴XX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该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苏XX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XXX房产(房产证号:300000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并拟处分该房产以偿还债务。王XX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产系其与苏XX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系其家庭唯一住房,请求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福田法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苏XX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拟处分登记在被执行人苏XX名下的涉案房产以偿还债务,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涉案房产建筑面积XXX平方米,超出了《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配租标准为40平方米的规定,不属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王XX认为涉案房产是其唯一居住场所,不应当作为执行财产进行处置,不予支持。王XX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王XX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王XX向本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福田法院(2013)深福法执外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理由与其在福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一致。本院经审查,福田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XX主张涉案房产系其与苏XX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是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王XX的异议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其应为案外异议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福田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适用法律错误,审查程序不当,应当予以撤销并发回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执外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超群代理审判员 张文佳代理审判员 欧宏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伟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