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58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高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春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