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星民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奥亮、武凤清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魏加玲,王兴林,魏家兵,何秀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保字第30号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魏加玲。被告王兴林。被告魏家兵。被告何秀芹。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加玲、王兴林、魏家兵、何秀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为有利诉讼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裁定:对被告魏加玲、王兴林、魏家兵、何秀芹的银行存款3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被告其他价值相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 婕审 判 员 周 威审 判 员 戴艳红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细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